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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推荐九篇)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通用9篇)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于20xx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强化了对公职人员的全员监督,发挥了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进政务处分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基层组织,要把学习贯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我们要根据其量纪标准,防微杜渐、抓小抓早,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提醒监督;要强化监督责任,推动公职人员真正把党纪法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要带头遵守、带头维护、带头执行,切实将自律意识竖起来、纪律规矩挺起来,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遵纪守法上做好表率,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xx年6月20日通过,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健身我们要明确健身哪些部位,健身多久比较有效果,怎么健身比较合理等问题,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公职人员依据哪些行为确定处分等级、影响期多久、事件调查定性程序和原则等做了详细规定,也是为建设公道正派的公职人员队伍保驾护航。

“练哪里”,明确政务处分对象和行为。健身,我们要先考虑清楚,这次健身是要练哪个部位。而公职人员处分法也需要明确政务处分对象和处分行为,如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6类人员;政务处分有6种,其中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等。处分对象和处分行为就是政务处分法的.基础和根本,正是因为明确了“力的作用点”,才能将作用力变得有效。

“练多久”,确定政务处分时间和目的。健身,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要练成什么样,要练多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政务处分法也是一样,政务处分目的并不是要单纯处分,而是以惩戒的形式进行教育。处分以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确定影响期就是以严重性和危害性来进行不同程度的教化,如警告处分为6个月、记过处分为12个月等。以目标为导向,以处分行为和处分时间为主要手段,保障对公职人员进行更积极、更有效的教化。

“怎么练”,严格政务处分程序和要求。健身,我们要了解清楚健身方法,如何合理健身才能达到良好的健身效果。而政务处分法中也明晰了政务处分原则和程序,并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了工作纪律和要求。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等11类行为。严格处分程序,并细化处分流程才能让违法违规行为“无缝可钻”,强调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纪律要求才能让执法“公平公正”,从而切实做到真管、真查、真处分,建设出作风优良、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公职人员队伍。

落其实者思其树,饮其流者怀其源。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公职人员管理,进行定期“敲打”和肃清“毒瘤”,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就如健身的过程是痛苦和劳累的,但是目的是为了你身体变得更健康,身形变得更优美。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对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作用、职责等做了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到目前为止,《代表法》总共作了三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20xx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此次修法是新形势下加强人大工作,特别是县乡人大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需要。通过健全地方人大特别是县乡人大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选举和代表制度,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此次修法主要是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工作、活动、执行职务的保障及对代表的监督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其中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修改幅度较大,占修改条文的60%,对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法律上、制度上着力解决基层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以及代表选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职权和活动方式。例如: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等。

二是对代表执行职务给予具体保障。例如: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对代表的监督。例如: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修改后的《代表法》,极大地规范和促进了人大工作,特别是基层人大工作,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为一名基层人大工作者,必须认真践行新的《代表法》,认清肩上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不断增强代表意识,履行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决不辜负人民的期望和重托。

一是确立民生意识。“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人大作为由人大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来于人民,就应奉献为民。人民代表为人民,作为人大代表,就应当有“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意识,认真践行“一切为了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党的基本群众路线,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谋群众之所谋。我们应当摒弃人大工作只是立法、监督、任免、决定等的传统思维,无论是在开会期间,还是在闭会期间,可以就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修改后的《代表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代表在闭会期间工作、活动的规定,为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二是强化监督意识。监督权是人大的四大职权之一,如果监督虚置不落实,就无法树立人大的威信,难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它职权也必将流于形式。因此,作为人大代表,要敢于监督,勇于质疑,善于建议,在执法检查、质询问政、建言献策当中“敢说话,不言怕”,理直气壮,直言不讳,切实加大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监督的力度。要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程序,改进监督形式和内容,如加强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强化个案监督、开展特定问题的专项调查等,确保人大监督落实处、显实效。“己不正,焉能正人?”人大代表也应确立被监督意识,主动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在个人品行、清正廉洁上,在依法执行代表职责上,以身作则,严以律己,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立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三是增强法制意识。近年来,在个别地方的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过不和谐的音符,贿选、操纵选举、虚报选票、打击报复等破坏选举、侵害选民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偶有发生,20xx年底至20xx年初的湖南衡阳市人大代表贿选案震惊中央。这些行为是对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公开亵渎,是对人民意志的侵犯,是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践踏。对此,人大代表应引以为鉴,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楷模。修改后的《代表法》对代表的权利、义务、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作为人大代表,应当牢记使命职责,熟知政策法规,依法用权,树立正当程序观念,这是人大代表开展本职工作的职业需要。只有依法办事,才能保证人大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

四是树立进取意识。党的报告明确提出:到20xx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这个奋斗目标,党的xx届三中全会针对全面深化改革作了全面部署,xx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又分别对依法治国和十三五规划作了专题部署,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接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同时,我们也面临着经济总量领先下的人均落后,先富起来之后的共富挑战,资源环境约束下转变压力,创新能力与发展需求脱节,世界经济复苏的不确定性,国内外安全风险叠加交织等系列问题。因此,作为人大代表,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的代表,在履行好职责的同时,要不断加强学习,学习国家的党政方针政策,切实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批评、建议质量,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切不可抱着“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得过且过的心态。如果人大代表自身素质不高,缺乏进取心,就会看事物不全,找问题不准,所提的批评和建议就缺乏力度和深度,达不到有的放矢、切中要害的效果。人大代表应当与时俱进,加强学习,要善于汲取新知识,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途径,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上下功夫。只有这样,代表工作才能及时适应形势的变化,不断开创新局面。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4

20xx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并于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总共分为7章68条。详细的阐释了此法的适用情形,整合了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填补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形成了高效统一的规定。

作为实施该法的纪检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无疑给其今后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以后所有公职人员都可以用此法管理约束。《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其中,《政务处分法》明确: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即: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政务处分法》出台后必须及时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及时做好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此法另一方面加强了对公职人员正常执法工作的保护,倒逼日后办案中取证等方面的技巧性。因为专章规定了政务处分程序,强调严禁非法收集证据,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必须依法告知被调查人,保障其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确保案件公正调查处理,政务处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专章细化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畅通被处分人救济渠道。

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国家机关,法定授权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带给公职人员的不仅是震慑警醒,也是保障,只有依法处分才能办铁案,经得起时间考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5

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对于弥补过去部分政务处分“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制度缺陷,无疑具有立竿见影之效。但应该看到,制度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这就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做到不偏心、无私心、不分心,让制度法律“带电”,令人望而生畏,不敢以身试法。

人情世故面前“不偏心”,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从某种意义上讲,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对监察法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让监督处理和程序有章可循,意在让违法之人“一个跑不了”。但对广大公职人员来讲,不怕法律多、管得严,就怕执法之人“偏心不公”,对人不对事,不能做到“绝对公平”,导致同一种违法行为产生不同处理结果。如果说公职人员行权违法会污染河流,那么,执纪执法不公,则会污染整个水源。打铁还需自身硬,益。就如健身的过程是痛苦和劳累的,但是目的是为了你身体变得更健康,身形变得更优美。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6

横向控制法的核心是,企业的具体事务从领导的权力中分离出来,用流程化的方式进行标准化的管理。

企业的具体日常事务是指接单、做计划、买物料、出货等,这些事情不应该由领导管,而应该由流程管。很多企业的厂长在做计划、审批发物料等,这是不应该的。

“把企业的具体事务从领导的权力中分离出来”,是指在这些具体的事情上要限制领导的权力,分离是限制。厂长不能做计划,不能管收发物料,不能管加工物料。因为厂长是领导。

让领导管事不是不可以,但前提必须是每一件事都认真管。很多企业的厂长在采购单上签字的时候,并不清楚仓库到底有没有物料,那么,他认真也可以,不认真也可以;他高兴就认真管,不高兴就不认真管,随心所欲。与其这样,还不如把这件事情从领导的权力中分离出来,事情不归他管。

确定从哪里开始?从规矩开始。定了的规矩就不能违反,这就叫做控制。

所以,要限制变通,就要从限制领导的权力开始,在流程管理的范围之内,应该让领导的权力受到限制。因为领导的身份特殊,只要他能介入,好多事情就不确定,他可以这样拍板,也可以那样拍板。

限制了领导的权力以后,是用流程化的方式进行标准化的管理。流程化方式的核心就是流程前后的岗位互相管理。做横向控制的关键就在这里。

一定要让企业中流程的前后岗位之间担负起管理和被管理的职能来。也就是说,一定要让企业里那些不是领导的管理岗位发挥作用,这是关键。让物控员控制采购员,物控员是采购员的前工序,采购员是物控员的后工序;让仓管员监督采购员,仓管员是采购员的后工序,就是让他们这样互相监督。这就是流程式管理的基本规则。

要做好横向控制,就要懂得将权力横向分配,而不是纵向分配。权力怎么横向分配呢?以物控员、采购员、仓管员为例,这是根物料链条,那么,就要让物料购买的决策权归物控员,执行权归采购员,监督权归仓管员、品管员,把一个权力分成三个部分。很多企业采购员拥有了这三个权力,那么,他想卖多少就买多少,想什么时候买就什么时候买,质量不合格谁也不去管他。表面上看,谁都可以给采购员下采购指令,但其实一切由他自己作主,谁的权力大或者谁和他的关系密切,他就先买、先跟催谁所需要的,管理一定没法做。另外,采购员拥有了这三个权力后,很容易产生腐败。

所以,决策权、监督权不能在采购员手里。很多企业物料能不能及时回来,是采购员自己监督自己。

中小企业很多的管理岗位都是自己监督自己,管理肯定做不好。

那么,就要仓管员监督采购员。仓管员要是不负责任呢?财务人员就可以监督仓管员。因为财务部门付钱的时候就知道仓管员是多收了还是少收了,多收了财务部门不付款,处罚仓管员。这叫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所以,要给这些不是领导的管理者以权力。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7

20xx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颁布十一周年。《代表法》的实施,极大地规范和促进了人大代表工作,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为一名区人大代表,必须认真实践《代表法》,认清肩上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不断增强代表意识,履行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决不辜负人民的期望和重托。

一要确立民生意识。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远在战国就有“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的屈原,近在清代也有“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的郑燮。民生意识不仅在当前不能谈化,而且更应当在人大代表身上充分体现出来。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出来的,来于人民,就应奉献为民。在全国人民积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中,人大代表更应当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及时收集民意,反映民声,爱惜民力,想民所想,急民所急,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要强化监督意识。人大拥有四项职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和立法权。四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监督权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如果监督虚置不落实,就无法树立人大代表的威信,难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他三项职权也必将流于形式。因此,人大代表不应顾及面子关系,瞻前顾后,畏首畏尾,而应敢于监督,勇于质疑,善于建议,在执法检查、质询问政、建言献策当中“敢说话,不言怕”,理直气壮,直言不讳,切实加大监督的力度。同时,要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程序,改进监督形式和内容,如加强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强化个案监督、开展特定问题的专项调查等,确保人大监督落实处、显实效。因此,人大代表也应确立被监督意识,主动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在个人品行、清正廉洁上,在依法执行代表职责上,以身作则,严以律己,体现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三要树立思进意识。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而不是荣誉称号或是政治待遇。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行使好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依法履行好代表职责,这一特定政治行为决定了人大代表自身必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较高的参政能力。而且人大工作性质的本身也是面向全社会,面向各行各业的。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诞生之日起,人大代表的素质就开始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如果人大代表自身素质不高,就会看事物不全,找问题不准,所提的批评和建议就缺乏力度和深度,达不到有的放矢、切中要害的效果。因此,人大代表应当与时俱进,加强学习,要善于汲取新知识,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途径,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参政水平上下功夫。只有这样,代表工作才能及时适应形势的变化,不断开创新局面。

四要增强法制意识。近年来,在个别地方的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过不和谐的音符,如实行贿选、操纵选举、伪造文件、虚报选票、打击报复等破坏选举、侵害选民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是对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亵渎,是对人民意志的侵犯,是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践踏。对此,人大代表应引以为鉴,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争做遵纪守法的楷模。而且人大机关作为立法机关,熟知政策法规,树立正当程序观念本身就是人大代表开展本职工作的职业需要。人大代表作为人大的组织细胞,只有依法办事,才能保证人大各项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稳步前行。

五要养成句号意识。句号意识就是要认真负责、有始有终地做完每一件事情,而不是半途而废,留下尾巴。代表工作也是如此。在调查研究,提交议案建议后,不应就草草收兵、放任不管,而应在人大采纳议案并审议后,认真督促有关部门积极落实人大及其会所做出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并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回访,究根究底,一抓到底,确保各项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各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而不是蜻蜒点水,一带而过,走过场。

六要加强宣传意识。宣传工作一直是代表工作的薄弱环节。据20xx年烟台市人大会对人大代表调查问卷反映,在宣传的信息量和宣传状况两方面均不尽如人意。作为人大代表,就应当言传身教,向人民群众大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代表法》,宣扬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情况和先进事迹,使大家充分了解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了解人大制度的优越性和人大代表的职责,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代表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为代表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8

完善国家监察法治体系是符合历史潮流的大趋势。国家监察法出台后,对公职人员立法理应提档加速。当然,公务员法等既有法律规定也应随之调整。所有的努力,将推动着国家监察法治化,建设一个权力入笼的现代法治政府。但是,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并不能止步于此。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集中代表了执政党的意志,具有普遍的规范约束力。只有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进行立法,使之成为国家法律,与国家监察法一脉相承、榫卯咬合,才能更好地体现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政务处分法亮点不少。

一是“集大成”。以国家专门法律的形式,将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务处分的内容“统合”起来,实现了“零散”到“系统”的'跃进,有利于职能部门按图索骥,更好地进行操作。

二是“搭桥梁”。尽管国家监察法等法律也有相关规定,但毕竟“政务处分”并非主题,抽象有余而针对性不够突出。政务处分法既遵循前法精神,又独立“开府建衙”,将国家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明确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主体及权限、程序和救济途径等要素,实现了处分与党纪、国法的有效衔接。

三是“补漏洞”。就是将“违法的公职人员”全面纳入处分,包括: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之前,对于有些非党员的村干部,党纪政纪处分往往够不着,往往陷入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如果政务处分立法得以通过,这些制度性漏洞将成为历史往事,法律对于公职人员的约束力将获得质的提升。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9

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对于弥补过去部分政务处分“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制度缺陷,无疑具有立竿见影之效。但应该看到,制度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这就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做到不偏心、无私心、不分心,让制度法律“带电”,令人望而生畏,不敢以身试法。

人情世故面前“不偏心”,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从某种意义上讲,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对监察法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让监督处理和程序有章可循,意在让违法之人“一个跑不了”。但对广大公职人员来讲,不怕法律多、管得严,就怕执法之人“偏心不公”,对人不对事,不能做到“绝对公平”,导致同一种违法行为产生不同处理结果。如果说公职人员行权违法会污染河流,那么,执纪执法不公,则会污染整个水源。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必先正己。执纪者要坚持公平公正,做到“一碗水端平”,不能“看人下菜”搞“选择性执法”,真正打破人情关系的干扰束缚,做到在“阳光”下对章处理,坦然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起执纪执法公信力。

责任担当面前“不分心”,对任何人敢管敢干。严管才是厚爱。以往绝大多数公职人员犯错,一般都是从小事小错开始,由于缺乏及时的制止和处理,从量变到质变,最终酿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和后果。执纪之人发现越早、介入越早、制止越早,收到的防微杜渐效果也越好,要打破“怕红脸”“怕瞪眼”的担心顾虑,拿出“治病救人”的责任担当,全力“拉袖子”“咬耳朵”。对有问题的公职人员来讲,或许一时的批评教育,会得罪他一时,却不会得罪一生;他可能记恨一时,却会感激一生。在执纪责任担当面前,没有“例外之人”,没有“真空地带”,监督探照灯不能有“盲区”,监督全程不能“打盹”,更不忘初心二意、走过场,做到揭短亮丑不留情面、点名道姓不留余地、问责处理不打折扣,才能真正让政务处分法虎虎生威,形成强有力震慑。

法律规矩面前“无私心”,对自己人铁面无私。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险绳”,也是保护公民切身利益的“护身符”。在法律规矩面前,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私情不能废掉公义,尤其是对自己人要守住公与私的'“边界”,不能循私枉法。古有诸葛亮挥泪斩马谡,近有毛主席拒绝长辈“打秋风”,都无不说明:功过不能相抵,私情不能凌驾法律之上。现实生活中,有的公职人员功绩卓著、光环在身,有的“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还有的“抬头不见低头见”,平日里称兄道弟,要求执纪者坚持原则不动摇,在是非面前“横下心”“拉下脸”,给朋友一剂清醒的“苦药”,使其悬崖勒马、迷途知返,做到不护短、不遮丑,亦是对朋友最好的忠诚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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