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分销合同(通用5篇)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加快销售回笼资金,有效发挥乙方客户渠道优势,实现甲方在售项目的销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 合作内容
甲方开发的项目*区(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号,甲方同意乙方将该项目在省内外地区进行销售,并授权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统一说辞》对外接受客户的咨询、解答、客户服务及协助房屋成交等工作。乙方无权以甲方名义收受任何有关该项目销售的任何形式的款项,无权代表甲方与客户签订任何形式的销售合同或协议或意见书,销售工作概由甲方负责。
二、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关于**区的相关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相关资料,包括:总平面图、户型图、地理地位置图、楼书、海报折页等;
(3)其他相关的政策文件等。
2、甲方负责对乙方人员就该项目推广销售的业务技巧、专业知识和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与指导。在乙方执行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销售和宣传工作进行监督和
3、甲方应积极配合接待乙方组织的客户参观团,设置参观流程细则,准备相关 手续资料,协助乙方完成现场参观的接待。
4、甲方需及时向乙方反馈客户参观情况的信息,完成乙方带来的客户认购第一国际新区的后续购房手续。
5、甲方需对乙方组织参观团(包括自行组织前往项目参观和参加甲方在当地举办的推介活动及看房活动等)的客户名单予以确认,确认方式为:乙方带客户到达项目现场或参与甲方推介活动前,必须用微信向甲方确认客户信息(乙方提供的客户信息,甲方原则上必须在2小时内反馈)。
甲方授权人姓名:
6、乙方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指定授权人与甲方进行确认。
乙方授权人姓名:电话
7、甲方在项目推广中所调整的相关销售计划、策略需及时告知乙方,以便进行业务上的紧密配合。甲方须及时将项目的最新销售情况告知乙方。
三、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充分利用自身客户优势,积极将甲方的项目进行宣传、推广,及时回复客户对甲方项目的咨询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2、乙方将对甲方项目感兴趣的客户组织到现场进行参观或参与甲方在当地组织活动前,需微信方式与甲方确认客户信息。
3、在推广过程中,乙方不得做出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事情,严格执行甲方的营销政策,不得超越甲方授权的许可范围。在推广、促销过程中根据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向客户做如实的介绍,不得夸大、隐瞒、或欺诈。在客户认购前,乙方必须与甲方确认所认购的房源没有订出或销售,经甲方书面确认,否则发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纠纷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仅作为甲方与客户之间的沟通信息、促成成交的纽带,乙方不得收取购房
5、乙方在当地推销所有产生的广告宣传费用及相关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在项目推广中的权限范围:
(1)享有甲方所提供并确认的项目宣传资料;
(2)组织有意向客户参观甲方的第一国际新区;
(3)邀约及组织有意向客户参与甲方在当地组织的项目推介类活动;
(4)在甲方书面提供的营销策略范围内进行宣传推广;
(5)负责对甲方项目的信息传播,协助甲方做好客户服务跟踪工作。
7、客户界定标准:
(1)乙方介绍推介的客户必须是首次到访甲方项目现场或者甲方在当地组织的推介等活动现场;
(2)推介客户之前在甲方有来访、来电等记录,一个月内有效,仍属于甲方客户;超出该时效期的,乙方若推荐成功,业绩算乙方。
8、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勾结作假、不得交易客户。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与客户勾结作假、不得向客户承诺甲方优惠以外的优惠。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在甲方售楼处门口一公里之内的范围内宣传及招揽客户等。
四、 乙方佣金结算依据(乙方主张佣金,需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
1、乙方介绍的意向客户需满足合同第三条第7款中的规定。
2、乙方介绍的意向客户必须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
3、若乙方人员未能在客户到访前以微信或短信等形式与甲方授权确认人确认就带客户到访现场的,视为无效客户,甲方不予计提乙方佣金。
4、乙方登记客户30日内成交有效,如登记客户30日内未成交,该客户无效。未经乙方维护及重新登记确认,若该客户经其他分销商介绍或自行至甲方案场成交,不视为乙方业绩,甲方不予计提乙方佣金。
五、佣金支付办法
1、销售佣金标准:
协议期内成交,1)甲方按照每套房屋成交价格的2%支付佣金。
本协议项下的佣金全部为税前佣金,乙方应当自行承担全部税费。
双方同意,在客户缴纳首付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甲方在48小时内支付佣金。但是乙方应当提供发票,在非工作日时间上述支付行为顺延。
2、如乙方介绍成交的客户退房,不予计提乙方佣金。甲方有权从乙方应结算佣金额中扣还。已结算佣金的,乙方应在客户退房之日起三日内将已提取的相应佣金退还甲方,逾期未退还,则乙方每日按应退还佣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按照第七条第2款执行。
3、如购房客户签订《认购协议书》后,未能按甲方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购房定金。如果甲方没收购房定金的,甲方需要按照定金的百分之三支付佣金。
4、乙方申请支付本协议项下佣金、经纪人奖励等任何款项,均应当先行出具符合税务局及甲方财务要求的发票。如乙方不能提供约定发票,甲方有权拒付并顺延付款期限。如遇双休日、节假日,则甲方支付乙方佣金时间相应顺延。
六、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__20xx_年_ _月_日止。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有权无责任解除本协议,协议自解除之日起失效。已完成的成交额仍按照双方约定标准计付佣金。
七、违约责任
1、在合作过程中,若出现乙方违反协议约定、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形,甲方可随时终止本协议,并享有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2、甲方可根据销售的实际情况决定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且将已经产生的佣金与乙方进行结算。
3、若乙方擅自收取客户任何款项的,乙方应无条件退回所收款项,所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概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负费用解决一切纠纷并承担全部责任;同时,
4、若乙方不实宣传、向客户作虚假承诺的,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甲方无正当理由延期支付双方已确认成交量的佣金的,按每日应得佣金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甲方的销售策略、销控、价格表等情况作为商业机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有义务保密并保证不得告知第三方,不得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用途。若乙方违反本条款,每发生一次,乙方须按照合同期内佣金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7、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三条第8款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支付总佣金额20%的违约金给甲方。
8、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或因乙方违约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费用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壹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双方产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福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开发商)
地址:电话:
乙方:(全案代理商)
地址: 电话:
丙方:(分销商)
地址:电话:
为更好的销售推广“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委托丙方利用其自有销售渠道分销“ ”项目,本着诚信、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供三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及范围
甲方同意乙方委托丙方为位于海南省三亚市三亚湾的“玛格瑞特”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二号楼提供分销服务,丙方为本项目的分销合作方之一,乙方有权同时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分销服务。
第二条、委托期限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到期各方若无异议,再另行续签。
第三条、分销代理客户业绩的确认
1、丙方组织购房客户看房前须将客户的姓名、电话和人数等信息先以传真的方式发于乙方确认;丙方若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传真书面客户名单的,在客户抵达案场销售中心前,丙方可将客户信息以电话和短信形式通知乙方营销负责人;收到丙方的看房客户信息时,乙方营销负责人应及时签字回复丙方进行确认。
2、丙方提供的客户名单有效期为三个月,如三个月内该名单内客户未实现房源的预定或签约,该名单自动失效,将不作为乙方客户分销业绩确认的依据,也不享受佣金提成;如丙方三个月后再进行该名单书面确认,该名单将继续生效。
3、由丙方提供的客户成交后,该客户再引荐新客户,最终达成新房源成交,该新客户仍然算做丙方的客户推荐,甲乙双方仍然按照协议约定予以结算佣金。
第四条、客户归属界定标准
1、分销带客以先到为准,两家及两家以上分销代理公司都给本项目发送客户信息且客户为同一人,该客户最后归属为将客户带至现场的分销代理公司。
2、两家及两家以上分销代理公司都给本项目发送客户信息且客户为自己到访(未有分销人员陪同到访),则客户归属以客户信息发送时间为准,客户归属于第一家发送客户信息的分销代理公司。
3、客户同属一家人(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夫妻关系),但其中家庭成员先后分别由不同公司的分销代理公司带至项目现场且客户登记在有效期内的,客户归属以成交后《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业主名字为准,此客户归属于首次带客户至现场的分销代理公司;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业主姓名为多个的,则该客户归属于业主中第一家带客至现场的分销代理公司,甲方仅需向客户归属之分销商支付代理费。
第五条、分销佣金、带团补贴
1、分销佣金:本项目的丙方客户的成交分销佣金按2%来计提。
2、带团补贴:岛外分销商带客户凡第一站到本项目考察(以分销商及客户的机票到达时间为准),我司第一时间接待并及时现场给予确认的,若客户没有成交的,所带客户5组以下的,带团人员给予单程机票补贴;所带客户6组以上的,带团人员给予双程机票补贴(以上均限1个带团人员,凭当次航班机票报销,限经济舱)。
第六条、佣金结算
丙方的分销佣金每月结算一次。丙方每月5日前将达到结算标准的结算清单上报乙方,甲乙双方在每月10日前核对无误后,由甲方在每月的15日之前支付给
丙方;甲方向丙方支付销售佣金时,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式含税发票。
如遇客户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之后悔约,则丙方在乙方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甲方所支付的该房屋的佣金,然后办理客户退房款手续。丙方业绩均应如实结算,如有造假,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当月佣金部分没收或全部没收的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将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结算标准如下:
(1)分期付款客户:客户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付清了100%的房款后,甲方向丙方一次性结算并支付100%分销佣金。
(2)按揭客户:客户与甲方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该客户与银行签署按揭合同,且银行按照该按揭合同实际放款的通知单据抵达甲方财务后,甲方向丙方一次性结算并支付100%分销佣金。
(3)一次性付款客户:客户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支付100%的房款后,甲方向丙方一次性结算并支付100%分销佣金。
第七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应尽力协助丙方开展工作,及时向丙方提供需要的项目资料(加盖甲方公章)与有关销售、工程进度资料,以及该项目的销售资料,包括销售楼书、宣传单页等所需资料。
2、制定项目整体销售计划和阶段计划,制定项目价格以及阶段折扣政策、奖励机制;乙方拥有价格的调整权,对调整的价格乙方应及时向丙方反馈价格调整信息。
3、甲乙双方应保证该项目在价格、销控、折扣、促销等方面和丙方一致,不得对丙方隐瞒或故意延迟该楼盘信息,团购另议。
4、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丙方完成购房者的机场接送以及在甲方项目现场的参观、选购和签约、收款等各项接待程序,并保证现场的接待质量。
5、协助丙方销售团队培训;协助丙方主办为该项目策划、组织的销售活动。
6、甲乙双方应及时透明地协助丙方做好销售过程中的各项配合工作和客户归属业绩确认等工作;甲乙双方指派专人负责与丙方日常业务工作的协调和联系。
7、甲乙双方指 先生/女士为本项目分销工作的指定联络人。
8、甲方应及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丙方支付分销佣金。
第八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应积极推广和销售“本项目”,应当按甲乙双方确认的资料对外宣传、销售,不得夸大、隐瞒;否则由于丙方的不实宣传和承诺,由丙方负责其不利后果,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2、负责在丙方自有销售渠道发布甲乙双方提供的信息,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协议规定的所售房产以外的任何其它活动或以甲、乙方的名义收取客户购房的任何费用,一经发现即刻取消分销代理资格与罚没所有未发佣金,并保留追诉的权利。
3、丙方在自有销售渠道推广带来的客户,丙方有义务协助甲乙双方与客户签约,丙方不得超越本协议授权向购房客户做出任何承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4、丙方在自有销售渠道推广带来的客户,丙方应自行完成购房客户到达项目的前期组织及准备工作,并组织购房者按预订时间、地点看房,乙方应积极配合,考察期间,客户的食宿等费用由丙方自行负责。
5、丙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成交客户的按揭资料收集和催办以及款项催缴。
6、对本项目销售政策及本协议条款保密。
7、丙方指派专人 先生/女士负责与乙方日常业务工作的协调和联系,并做好看房后的跟进成交工作。
第九条、廉政条款
1、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甲、乙方工作人员和甲方相关单位行贿或索贿,否则,经查明情况属实,丙方每次10倍于行贿或索贿数额的标准向甲、乙方支付违约金,给甲、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丙方还应予以赔偿。
2、若甲、乙方工作人员向丙方或其工作人员索贿或行贿,丙方或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拒绝,并将情况汇报甲、乙方;若查明丙方或其工作人员接受甲、乙方工作人员的索贿或行贿属实,丙方每次按10倍于行贿或索贿数额的标准向甲、乙方支付违约金,给甲、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丙方还应予以赔偿。
上述行贿和索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任一方向对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第十条、合同终止和变更
1、本协议一方若单方终止协议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甲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后10个工作日一次性结清应付丙方的分销代理佣金。
2、经三方同意可签订变更和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如发生合同争议,由仲裁部门或项目所在地法院裁决。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签章): 开户名:
甲 方 代 表: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乙 方(签章):
乙 方 代 表:
丙方(签章) 开户名:
丙方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
地址: 代表人:
乙方:
地址: 代表人:
为共同开辟某房地产项目的房产在外的销售市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由乙方代理服务,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授权和承诺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乙方为本协议第二条之物业和地区的指定合作方之一。
第二条 委托物业甲方位于 (以下简称"该物业")。现委托乙方代理(非独家)销售该物业,负责该物业在青海地区的代理销售工作。本协议的代理区域为: (以下简称"该区域"),代理权限:一般。
第三条 合作期限
1、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本协议到期3天后,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书面终止的意见,本协议代理期自动延长3个月。协议到期后,如乙方的房地产销售情况良好,乙方有优先续签的权利。
2、在本协议有效代理期内,除出现违约的情况外,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 相关费用收取标准
1、甲方按乙方客户成交金额4%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甲方负责报销乙方成交客户的机票费用,报销机票款XX元/套,该款项直接从客户房款中抵扣,不再以现金的形式结算。
第五条 服务费支付方式
1、乙方的客户以按揭方式购房的,购房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完首付款后,甲方须结清与该房首付款同比例的服务费给乙方;购房客户通过银行按揭办理手续并由银行支付按揭贷款后,甲方须结清该房所有的服务费给乙方。
2、乙方的购房客户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房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房款后,甲方应结清该房应付的全部服务费给乙方。
3、甲、乙双方在每月5日前以报表方式核算上月的总成交量(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首期款后视为成交),再根据成交量结算应付予乙方的服务费。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该项目合法经营销售的全部真实有效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三天内向乙方提供,如为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最近时期的价格表以及该物业可以成交的条款、条件,甲乙双方必须约定在同一时期该出售物业的成交单价保持一致。如甲方需要调整该物业成交单价的,必须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保证甲乙双方同时同步调价。
3、甲方须对该物业提供有关专业人员向乙方人员进行该物业的专业培训,培训方式可通过书面、电话或直接至现场等方式进行;甲方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日常业务工作的协调和联系。
4、甲方遵守与乙方推荐客户所签署的协议文件、法律文书的全部条款并独立承担相关责任,若与客户发生纠纷,甲方须独立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文件,如有虚假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5、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完成购房团在甲方项目参观、选购和签约、收款等各项接待程序,并保证现场的接待质量
6、甲方应及时透明地协助乙方做好销售过程中的各项配合工作和客户归属业绩确认等工作
7、甲方应按时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8、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客户透露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及合作内容,更不能私下与客户达成交易及推荐自己或朋友的房产、商业用地等一切与贵楼盘无关的事宜,应避免一切有可能损害乙方利益的事宜
9、甲方每周须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该物业的可销售房型与房号信息,以尽可能促进楼盘的销售。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成立专业的房地产销售队伍,由专人负责在代理区域组织宣传本协议约定之物业,组织购房团。如因客户投诉或经甲方调查乙方负责销售甲方该物业的人员不具备专业素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
2、完成购房过程的前期组织及准备工作,并于购房团到达甲方项目看房之前以传真的方式确认购房团名单、人数,甲方应及时回传确认,并有责任于3天内将原件交予乙方
3、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宣传、派送发放宣传资料、售楼书,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推荐购买甲方项目房产的活动
4、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购房客户作出任何承诺,引起相关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5、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该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
6、乙方派专人负责与甲方日常业务工作的协调和联系,并做好看房后的跟进成交工作
7、乙方每周定期向甲方汇报销售进度和提供销售报表。
8、甲方的销售策略、销控情况等作为商业机密,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有义务保密并保证不得告知第三方,如有泄露,甲方有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乙方责任。
第八条 销售业绩归属界定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业绩归属以首次接待登记并由甲方确认为准,双方以第一时间传真客户名单相互确定为核定依据。如经证实客户(包括甲方关系客户和内部)确由乙方组织接待促销成功,业绩归属为乙方;若由于甲方物业的原因未能在协议有效期内完成的,最终客户仍然成交的,业绩归属为乙方。
第九条 协议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协议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协议,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协议后的相关事宜,结清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协议一旦终止,双方的协议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2、本协议一方若单方终止协议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甲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前7个工作日一次性结清乙方的代理佣金,乙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前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接该项目的全部文件和资料,不得有任何原件或复印件的保留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违反协议约定的,或故意隐瞒、延滞行为的,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2、甲方若逾期支付乙方本协议约定费用,每逾期一天赔偿应付金额的0.5‰给乙方
3、关于业绩归属界定,如有发现故意隐瞒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应付佣金2倍的违约金
4、甲方如果向乙方客户透露与乙方的合作关系或合作内容而造成乙方客户在本次行程未能完成交易,经查证属实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佣金2倍的违约金。
5、如果乙方销售接待等相关人员对客户进行盲目夸大或其它虚假介绍,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所有已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
2、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可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注:
1、甲方需每月的前三天,委派专人把本项目的本月优惠折扣、价格、销控传真或qq的形式传给乙方,以便乙方销售!
2、甲方需派专人与乙方联络,若有人员变动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对乙方的客户,现场销售时务必要同步同价及优惠!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签约日期:200 年 月 日
甲方:
地址: 代表人:
乙方:
地址: 代表人:
为共同开辟某房地产项目的房产在外的销售市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由乙方代理服务,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授权和承诺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乙方为本协议第二条之物业和地区的指定合作方之一。
第二条 委托物业甲方位于 (以下简称"该物业")。现委托乙方代理(非独家)销售该物业,负责该物业在青海地区的代理销售工作。
本协议的代理区域为: (以下简称"该区域"),代理权限:一般。
第三条 合作期限
1、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本协议到期3天后,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书面终止的意见,本协议代理期自动延长3个月。协议到期后,如乙方的房地产销售情况良好,乙方有优先续签的权利。
2、在本协议有效代理期内,除出现违约的情况外,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 相关费用收取标准
1、甲方按乙方客户成交金额4%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甲方负责报销乙方成交客户的机票费用,报销机票款XX元/套,该款项直接从客户房款中抵扣,不再以现金的形式结算。
第五条 服务费支付方式
1、乙方的客户以按揭方式购房的,购房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完首付款后,甲方须结清与该房首付款同比例的服务费给乙方;购房客户通过银行按揭办理手续并由银行支付按揭贷款后,甲方须结清该房所有的服务费给乙方。
2、乙方的购房客户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房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房款后,甲方应结清该房应付的全部服务费给乙方。
3、甲、乙双方在每月5日前以报表方式核算上月的总成交量(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首期款后视为成交),再根据成交量结算应付予乙方的服务费。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该项目合法经营销售的全部真实有效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三天内向乙方提供,如为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最近时期的价格表以及该物业可以成交的条款、条件,甲乙双方必须约定在同一时期该出售物业的成交单价保持一致。如甲方需要调整该物业成交单价的,必须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保证甲乙双方同时同步调价。
3、甲方须对该物业提供有关专业人员向乙方人员进行该物业的专业培训,培训方式可通过书面、电话或直接至现场等方式进行;甲方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日常业务工作的协调和联系。
4、甲方遵守与乙方推荐客户所签署的协议文件、法律文书的全部条款并独立承担相关责任,若与客户发生纠纷,甲方须独立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文件,如有虚假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5、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完成购房团在甲方项目参观、选购和签约、收款等各项接待程序,并保证现场的接待质量;
6、甲方应及时透明地协助乙方做好销售过程中的各项配合工作和客户归属业绩确认等工作;
7、甲方应按时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8、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客户透露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及合作内容,更不能私下与客户达成交易及推荐自己或朋友的房产、商业用地等一切与贵楼盘无关的事宜,应避免一切有可能损害乙方利益的事宜;
9、甲方每周须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该物业的可销售房型与房号信息,以尽可能促进楼盘的销售。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成立专业的房地产销售队伍,由专人负责在代理区域组织宣传本协议约定之物业,组织购房团。如因客户投诉或经甲方调查乙方负责销售甲方该物业的人员不具备专业素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
2、完成购房过程的前期组织及准备工作,并于购房团到达甲方项目看房之前以传真的方式确认购房团名单、人数,甲方应及时回传确认,并有责任于3天内将原件交予乙方;
3、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宣传、派送发放宣传资料、售楼书,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推荐购买甲方项目房产的活动;
4、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购房客户作出任何承诺,引起相关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5、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该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
6、乙方派专人负责与甲方日常业务工作的协调和联系,并做好看房后的跟进成交工作;
7、乙方每周定期向甲方汇报销售进度和提供销售报表。
8、甲方的销售策略、销控情况等作为商业机密,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有义务保密并保证不得告知第三方,如有泄露,甲方有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乙方责任。
第八条 销售业绩归属界定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业绩归属以首次接待登记并由甲方确认为准,双方以第一时间传真客户名单相互确定为核定依据。如经证实客户(包括甲方关系客户和内部)确由乙方组织接待促销成功,业绩归属为乙方;若由于甲方物业的原因未能在协议有效期内完成的,最终客户仍然成交的,业绩归属为乙方。
第九条 协议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协议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协议,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协议后的相关事宜,结清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协议一旦终止,双方的协议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2、本协议一方若单方终止协议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甲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前7个工作日一次性结清乙方的代理佣金,乙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前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接该项目的全部文件和资料,不得有任何原件或复印件的保留;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违反协议约定的,或故意隐瞒、延滞行为的,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2、甲方若逾期支付乙方本协议约定费用,每逾期一天赔偿应付金额的0.5‰给乙方;
3、关于业绩归属界定,如有发现故意隐瞒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应付佣金2倍的违约金;
4、甲方如果向乙方客户透露与乙方的合作关系或合作内容而造成乙方客户在本次行程未能完成交易,经查证属实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佣金2倍的违约金。
5、如果乙方销售接待等相关人员对客户进行盲目夸大或其它虚假介绍,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所有已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
2、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可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注:
1、甲方需每月的前三天,委派专人把本项目的本月优惠折扣、价格、销控传真或qq的形式传给乙方,以便乙方销售!
2、甲方需派专人与乙方联络,若有人员变动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对乙方的客户,现场销售时务必要同步同价及优惠!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地址:
传真电话:
乙方:
地址:
传真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就乙方转介客户给甲方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转介商品房意向客户的范围
乙方介绍 项目的意向客户给甲方。
第二条:销售价格
1、 乙方转介的意向客户购买甲方销售商品房的计价方式为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价格由甲方确定。销售价格与 销售部销售价格及销售政策一致。甲方确定的商品房价格表作为本合同附件。甲方可视市场情况,对该商品房价格进行调整,甲方调整的商品房价格必须提前以书面或其它形式告知乙方。
第三条:合作期限
乙方转介意向客户购买甲方销售的商品房的期限为:自 20xx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xx 年 月 日止,约满双方可协商续签。
第四条:费用负担
1、乙方由于转介意向客户购买甲方销售的商品房所产生的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等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由于转介意向客户购买甲方销售的商品房所产生的基本推广费用均由乙方独自承担,
除一些大型推广活动除外(如各大酒店产品巡展发布会,各大商业中心巡展,商业中心门店租赁,各大报媒广告,电视广告等)。
第五条:佣金的计算及结算
1、佣金比例:按已签约合同金额的 作佣金结算。
2、佣金的结算:佣金以月结形式进行结算,甲方在每月与开发商结佣后的一个月内支付佣金给乙方。一次性付款客户购房款全部到开发商账户后,按揭客户以实际到账金额计提(首付款到账后计提首付款部份,按揭款到账后计提按揭款部份),佣金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完税发票。
第六条:转介客户业绩的确认
1、乙方必须通过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事先将其介绍的客户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电话、预计抵达的时间等主要资料提供给甲方。乙方没有事先传真或书面通知的,不予确认。
2、若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告知的,在客户抵达 售楼中心之前,乙方应将客户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电话等主要资料以电话通知甲方,以现场经理签字确认为准。
3、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业绩归属以现场首次接待登记购房人(或购房委托人)并由甲方签字确认为准,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合作期内,凡经签字确认并签约成交的,应视为乙方的业绩;双方以第一时间传真客户名单相互确定为核定依据。若已签定购协议的客户在签订正式合同时更名,不因更名而影响乙方业绩的认定。
第七条:销售控制
1、销控由甲方负责。甲方应以传真或其它形式及时向乙方通报销售动态。
2、乙方应及时与甲方确认销控。乙方对其推介的客户应通过传真或其他书面的形式预留房号。甲方收到乙方的传真或其他文书后,可预留房及其房号3天。
第八条:房款及相关费用的收取
乙方转介的意向客户购买甲方销售商品房的房款及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收取并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九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向乙方提交下列材料:
①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产权人的销售委托书;
② 本项目销售所需的相关证照文件(复印件);
③每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表;销售价格和销售折扣必须和甲方售楼处的价格一致
④本项目销售所需的每套商品房的面积、楼层高度、平面图、套内设备等物业资料。
2、提供甲方能够提供的办理银行按揭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3、负责房屋价款及相关费用的收取工作。
4、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的佣金。
第十条:乙方的责任
1、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工作。
2、在广告计划推广及销售过程中应如实介绍本项目,不得有违法或虚假、夸大、误导购房者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甲方所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的内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购房者作出任何承诺。特殊情况下,如确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修改或补充,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4、执行甲方制定的营销策略。甲方确定给购房客户的促销让利措施,乙方应如实给客户。
5、乙方销售价格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指定的价格表,销售价格不得低于价格下限或高于价格上限。
6、乙方和乙方工作人员在代理本项目销售工作中所发生或遭受的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在代理销售本项目的过程中,应妥善做好安全工作,确保购房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因乙方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之损害均由乙方负责。
8、乙方在代理销售本项目过程中,不得收取、截留购房客户的购房款项和任何款项。
9、组织和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本项目情况。
10、协助甲方及开发商财务人员催收客户购房款及办理按揭手续。11、为甲方保守相关的商业机密。
第十一条:协调
甲乙双方应各自指定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履行的协调工作,包括通报情况,签收、送达文书等。人员名单及具体职责双方另行协定。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若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佣金,每逾期一天,按应付金额 3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三十日,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已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但未到账的部分在实际到账之日起15天内甲方应予以付清。
2、若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实或甲方无权委托销售本项目而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由此造成乙方无法代理销售商品房并造成乙方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3、若因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进行转介意向客户购买甲方销售的商品房工作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4、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收取购房客户房款和费用,除立即支付甲方外,自乙方收款之日起至交付甲方之日止,乙方按收款额每日 3 ‰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害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定义
1、售出
本合同所谓的售出系指:①产权人或产权人指定者与客户已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客户一次性付款的,已收到客户支付的95%以上房款;③客户需办理银行按揭的,已交清首付;一次性付款同时满足①②两项的,银行按揭同时满足①、③、两项的,为甲方确认乙方售出本合同约定支付佣金。
2、价格表
本合同所指的价格表系指由甲方制定并提交乙方执行的记载本项目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文书,乙方不得擅自以低于“价格表”上记载的销售价格转介意向客户购买甲方销售的商品房。
第十四条: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及加盖双方法人公章后即生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3、本合同之附件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如有未尽之处,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予以完善。
5、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本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