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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购房合同(精选两篇)

抵押购房合同(精选2篇)

抵押购房合同 篇1

甲方:1.【身份证】号码:

1.【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乙方:1.【身份证】号码:

2.【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中介方:

地址:

甲乙双方经中介方提供独家的中介服务就买卖位于的物业达成一致协议,签订本合同。

一、是次买卖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该物业【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为:平方米

2、《房地产权证》名称及号码:

3、该物业现状:【自用】【出租】【空置】

4、该物业是以现状按套售予乙方,交付乙方使用状况为:

【不带办公家私电器】【带办公家私电器】

【不带租约】【带租约,乙方连同现有之租约一起购入该物业,甲方须保证现租户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协助乙方与现租户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甲方交付时应保证房屋的完整性,所有固定设施均不得损毁,否则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5、成交价: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6、楼款交付方式:详见“付款细则”

7、该物业移交时间:【甲方收齐楼款当天】

8、交易税费交付方式:【按政府规定各付各税】

二、甲方须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并保证本合同所载有关物业的情况以及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

合法、准确、完整,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该物业不能办理产权移交或与第三人产生纠纷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应承担因其购买及使用该物业已产生的有关费用,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费、水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等,并须在交付该物业予乙方使用前结清。甲方保证在交易后乙方无须对上述甲方欠款及应付费用负责。否则,视为甲方逾期交楼。

四、乙方已亲自视察并清晰知道该物业现况、交付使用状况及产权情况,故不得借此拒绝交易。

五、基于中介方已提供中介服务并已促成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协助甲乙双方建立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中介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甲方或乙方逾期支付中介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向中介方支付应付费用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六、如需要中介方协助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甲方须另行办理授权手续并在收取定金时将该物业的权属证明原件交由中介方保存。

七、若甲方或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未能依约卖出或买入该物业,则守约方于支付中介方中介服务费后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已支付的中介服务费。

八、甲方收取定金后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将该物业售予乙方,应向乙方支付成交价的10%的违约金,并退回乙方已付的所有款项。

甲方逾期交付该物业的,或者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从逾期之日起,应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成交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的,乙方有权不再购买该物业,甲方需退还向乙方收取的全部款项并应向乙方支付成交价的10%的违约金。

九、乙方交付定金后不能按本合同约定买入该物业,应向甲方支付成交价的10%的违约金。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所有款项。

乙方逾期支付楼款的,或者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从逾期之日起,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成交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的,甲方有权不向乙方出售该物业,但需退还乙方的已付所有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成交价的10%的违约金。

十、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如因房管局或银行原因导致交易延迟则时间相应延迟。签署本合同后,若因金融政策性调整导致按揭抵押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而乙方亦不能一次性补足全部楼款余额给甲方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各自返还定金及楼款。但基于中介方已经促成合同的成立,且合同解除非中介方的过错造成,甲乙双方仍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中介方支付中介服务费。

十一、甲方同意乙方将款项存入下述帐户,视同甲方已收取款项:

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帐号:

十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公司不代收代管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

十三、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收取定金或楼款,乙方可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公证,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申请提存公证,甲方不得以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定金或楼款为由,主张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三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可向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如本合同与任何在此之前任一方所签订的协议、声明、承诺等有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甲乙双方须按规定委托中介方通过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三方未尽事宜可通过补充协议予以补充约定。

十六、本合同首页记载的合同各方通讯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送达地址,未约定的以各方身份证地址或营业地址为准。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邮寄方式的,以投邮当日视为送达。合同未约定明确履行期限的,以权利方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之日起五天为履行期限。

十七、付款细则

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支付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作为定金。楼价余款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交付,甲方在收取乙方房款同时应当积极配合办理递件、按揭、过户、赎契等手续,否则视为违约:

1.一次性付款

⑴楼价款共计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于甲乙双方到税务部门完税及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递件过户并取得受理回执当天付清。交易过户手续须于前完成。

2.按揭付款申请贷款种类:【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

⑴乙方应在签署本合约后天内签署银行按揭文件并提交全部贷款所需资料及支付贷款所需费用。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按揭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有关文件/合同等

⑵首期楼价款共计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于甲乙双方在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或相关意向回复后五个工作日内到税务部门完税及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递件过户并取得受理回执当天付清。

⑶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于交易过户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后由贷款银行直接拨入甲方银行帐号作为楼价余款,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原贷款额之间差额由乙方于买卖双方到税务部门完税及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递件过户并取得受理回执当天以现金或银行卡转账支付。

3.转按付款

⑴甲方须在收到此定金天内向抵押银行申请转按手续,并协助乙方办理申请银行贷款手续。

4.涂销抵押一次性付款

⑴于签订本合同天内,支付首期楼价款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甲方收款后两个工作日内须向抵押银行申请提前偿还贷款手续,甲方须在完成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涂销抵押登记及归档等手续天内与乙方办理交易递件过户手续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

5.涂销抵押按揭付款申请贷款种类:【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

⑴于签订本合同天内,支付首期楼价款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甲方收款后两个工作日内须向抵押银行申请提前偿还贷款手续,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

⑵部分楼款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须在甲方完成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涂销抵押登记及归档等手续并在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或相关意向回复后五个工作日内到税务部门完税及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递件过户并取得受理回执当天付清。

⑶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于交易过户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后,由贷款银行直接拨入甲方银行账号作为楼价余款,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原贷款额之间差额由乙方于完税及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递件过户并取得受理回执当天以现金。

⑷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天内签署银行按揭文件并提交全部贷款所需资料及支付贷款所需费用,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按揭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有关文件/合同等。若由于买卖双方原因导致该物业在涂销抵押后无法交易过户或本次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责任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等额于成交价20%的违约金。

重要提示:为保障甲、乙方的利益,甲乙方向中介方支付任何一笔款项时,中介方将根据款项内容开具盖有中介方财务印章的收据或者发票。。服务监督热线:400-6268-300

甲方:乙方:中介方签章:

执业经纪人:

执业证编号:

本合同经三方签章后生效,签约日期:年月日

抵押购房合同 篇2

贷款人(抵押权人):

借款人: 抵押人: 保证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法》及《 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注:如大写、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实际借款金额、借款日和还款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收据上所记载的内容为准。借款收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取证后,在三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四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注:提前还款由本合同

第五条另行规定)为百分之 ,即 %。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 个月为一期,共分为 期,每期 元(大写)。具体付息:第一期利息于 年 月 日之前付清,第二期利息于 年 月 日之前付清,依此类推。借款到期,还清本息。若逾期还款或付息,每天按未还款额和应付利息的1.5‰计算罚息。

第五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贷款人。提前还款额,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15天的利息。

第六条 借款人承诺:

1、此笔借款用于购买   有限公司拥有所有权的位于   的房产(证号:蓬房权证公字第 号和 号)土地(证号:蓬国用(20xx)第030号),绝不挪作他用,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正当偿还贷款本息,若到期不能偿还上述借款,自愿转让公司全部股权,以此抵顶借款;

3、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他材料,在贷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

第七条 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八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贷款人原因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之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3、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

4、借款人逾期15天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逾期30天未偿还贷款本息;

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6、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7、借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8、根据本合同抵押条款的约定,贷款人需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9、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二部分 抵押条款

第九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 市 区 路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合法房产(证号: 号)土地(证号: )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十条 抵押价值采用第 种方式确认:

1、经由合法机构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

2、不经评估,由缔约各方协商确认市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

第十一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取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三条 抵押物保险:抵押人应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

第十四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应将抵押物的他项权证和房地产权证正本等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存于贷款人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以及抵押物内外的固定装修及设施保证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五条 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任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保证。

第十六条 权利期限:抵押期间为从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还清的期间。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售、出租、转租、重复抵押、抵偿债务等或以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分抵押物设定其他负担,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由借款人承担责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租或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由双方或评估部门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向贷款人补充提供价值相当的抵押物作为担保,因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新担保所需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八条 抵押物的处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贷款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本金、违约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贷款人有权另行追索;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贷款人应退还给借款人。

第十九条 抵押注销:在借款人清偿所欠贷款人的全部债务并履行了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后,贷款人应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抵押房产的权利证书或证明退还给借款人。贷款人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三日内协助抵押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保证条款

保证人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诺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十条 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本合同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人保证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如借款人未依本合同按时足额还款,对借款人拖欠贷款人的款项,保证人承诺在收到贷款人口头或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如数偿还,无须贷款人提出任何证明。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发生主体资格、股权结构、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变化,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增加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义务。

第二十三条 若保证人不按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从其账户中直接扣除有关款项,并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本条款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部分 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订并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生效,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合同任何一方,如个人联系方式、住所等资料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其他各方,否则属违约。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违约责任:

1、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或其他违约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2、借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其他违约的,应当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3、借款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贷款人损失的借款人还应就不足部分应于赔偿。

第二十八条 费用负担:

1、因订立和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2、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贷款人可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 3索,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讨,并从贷款人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垫款利息;

3、贷款人因向借款人追索依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款项、费用而发生的诉讼费用、保管费用、执行费用、代理费用等一切费用(含律师代理费),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贷款人/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借款人、抵押人、贷款人、保证人四方当事人的有权签字人签字(并手印或盖章),以及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发证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缔约人对以上条款均予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其余报送有关部门存档。

贷款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帐 号:

胯款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帐 号:

抵押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帐 号:

保证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帐 号:

年 月 日订立于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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